南京邮电大学关于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修订)
校教发〔2020〕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文件精神,高校要切实落实教授全员为本科生上课的要求,让教授到教学一线,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把教授为本科生的授课学时纳入学校教学评估指标体系,为了进一步切实落实我校教授全员为本科生上课的要求,不断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修订)。
第二章 教授上课规定及管理
第二条 所有教授连续两个学期至少一学期要为本科生授课,讲授理论或实验课程(不包括讲座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提倡教授为本科生讲授通识基础课(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鼓励学院开展专业核心课程教授负责制。
第三条 各学院及相关教学单位要将“教授全员为本科生上课”纳入二级单位目标任务和教职工年度考核要求,切实落实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在学校职能部门任职的“双肩挑”教授由其所在学科所挂靠的学院负责落实)。每学期期末应将隶属本单位的教授本学期为本科生开课情况和下一学期拟开课情况统计好以备核查。
第四条 对于教学评价在各教学单位后5%的教授,由所在学院及时督促改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教务处每学期检查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年底计算二级单位目标任务值时公布教授为本科生开课的情况。
第六条 对于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确有特殊原因(如出国、进修、病休等)无法为本科生上课的教授,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在学校职能部门任职的教授向其所在学科所挂靠的学院申请),须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批准、联系校领导同意,并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职在岗教授。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的《南京邮电大学关于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