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2025年9月1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能力,充分体现“以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持续强化“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尊重学生个性发展,规范和完善学生转专业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施宏观调控,转入专业拟接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人数的15%,且各专业接收人数累计上限为60。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除外),由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资格审核、接收学院考核、校转专业评审小组审议,最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转专业评审小组,对全校转专业工作进行审议,评审小组一般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及组织实施,包括审查报名资格、组织考核选拔、录取与公示、处理学生异议以及转入学生的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等。
第六条 教务处统筹转专业工作,负责组织、监督和审核全校的转专业工作。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三章 转专业资格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任何违纪违法记录;
(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招生相关规定;
(三)具有端正的学习态度、明确的学习目的以及相关专业学习潜质;
(四)本科一年级或二年级在籍。
第八条 学生在满足第七条转专业基本条件外,申请转专业还须满足:无未通过计划内课程,且对拟转入专业具有一定的兴趣和志向。
第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在满足第七条转专业基本条件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转入学院可适当放宽考核方式。
(一)无未通过计划内课程,且作为主力队员获下列奖项之一的学生: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限排名前五);“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或“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限排名前三);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特等奖。
(二)无未通过计划内课程,且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在学校认定的重要学科竞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限排名前三),可申请转入竞赛所属领域的相关专业。
(三)确有特殊学习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一般应从工学类或理学类专业转入经济学、社会学、文学类等专业学习。
(四)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保留入学资格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或学籍异动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相关专业。
(五)因参军入伍正常退役复学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预科生、体育类等专业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录取的学生;
(二)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三)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在校期间已有一次专业变更记录者;
(五)已取消学籍或应予退学者。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条件,结合专业建设规划和社会需求等提出专业拟接收学生人数、相关要求与考核方案(含考核方式、考核内容以及占比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学生转专业,重点考察学生在拟转入专业方面的专业基础与个人特长,其转专业考核总分由学生转专业前的学业表现(占比不高于40%)、转专业笔试成绩(占比不低于40%)以及转专业面试成绩(占比不高于20%)等三部分组成,最终录取结果按照转专业考核总分由高至低确定(单项考核达标的情况下)。
(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学生转专业,拟接收学院可通过面试形式考察学生对拟转入专业的认知和学习能力等,且不受转入专业可接收人数限制。
第十二条 教务处审核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接收专业的专业要求与考核方案。
第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邮电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附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书面意见,学院汇总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上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转专业资格预审的学生,方可参加拟转入学院组织的考核。
第十五条 拟接收学院负责组织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六条 教务处汇总各学院转专业学生考核情况,提交校转专业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教务处对审定通过后的名单进行公示,结束后协助各学院做好转专业成功学生的手续办理工作。
第五章 学籍管理与学分认定
第十八条 学校对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学籍审核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转专业学生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一)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程必须补修。
(二)学生转专业前获得的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无关的,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具体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三)转入工科类专业学生所修读的相关课程需达到与转入专业毕业要求实质等效的标准。若未达要求,须补修相应课程。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大类招生的学生只允许跨大类转专业,同一大类内不同专业间调整只能通过专业分流,对于大类招生专业,学生直接转入到大类中具体专业,不参与专业分流。
第二十一条 贝尔英才学院学生专业分流按照贝尔英才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仅可在艺术类专业之间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仅可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申请转专业,具体要求和流程按照学院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仅能申请转入其他专业(不隶属于原双学士学位专业)。
第二十五条 允许符合第九条第(三)款的学生申请转专业试读(原则上至少在原专业读完一学期),试读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试读期间学籍信息不作变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4月26日印发的《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