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3-01-19 浏览次数: 1721

 

教发〔201153

 

关于发布《南京邮电大学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提高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质量,教务处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南京邮电大学实践教学管理规定(教发〔2009〕1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更名为《南京邮电大学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管理规定》,本规定已由教学例会讨论通过,自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起施行,原《南京邮电大学实践教学管理规定(教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南京邮电大学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管理规定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系统工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非常重要的教学环节之一,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的作用。课程设计、程序设计、大型作业、学期论文等是我校本科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重要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以下简称集中实践课程)。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条 课程设计、程序设计等类的集中实践课程,应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本课程及相关课程的基本知识,完成某一设计任务。主要培养学生进行初步的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和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巩固和深化学生所学课程的理论知识。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学生应完成相应的设计报告(或设计说明书)。

第二条 大型作业、学期论文等类的集中实践课程,应要求学生在本专业阶段性的课程结束后进行的阶段性综合训练。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学会结合实际中的具体对象进行调查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培养学生缜密的思维能力和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初步掌握撰写学术论文的方法,为毕业论文的撰写奠定基础。学生应完成相应的论文一篇。

第二章 组织运行管理

第三条 各学院分管领导对本院承担的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工作细则。

第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人才培养目标,组织相应课程的教师编写集中实践课程的教学大纲、指导书,并组织专家论证,负责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考核和检查。

第五条 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将本学院《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安排表》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在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须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在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工作结束之后,各学院应针对整个教学工作的过程做好小结,并将小结存档、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三章 选题原则

第六条 集中实践课程的课题应尽量覆盖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满足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以提高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第七条 集中实践课程课题的难易度和工作量应适合学生掌握的知识和具备的能力,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既工作量饱满,又能经过努力完成。

第八条 集中实践课程课题的内容应力求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每年的集中实践课程课题要具有较高的更新率,由指导教师拟定课题,各学院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九条 指导教师必须由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新任课教师应在老教师帮助下,至少担任一轮辅导工作后才能独立指导集中实践课程。每位教师每次指导集中实践课程的学生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自然班,特殊情况须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指导教师要掌握集中实践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熟知本专业集中实践课程的相关知识,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集中实践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备课,拟订课题,并于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开始前向学生下达任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按照各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不同要求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严格要求学生,在指导过程中应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检查进度和质量,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审核学生集中实践课程的全部内容,仔细批阅,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做好总结,按规定整理资料并归档。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四条 集中实践课程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集中实践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应根据集中实践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按照教师下达任务的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预习和其他准备工作,熟读有关设计资料及参考资料,认真按时完成任务。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集中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下达的任务要求、实验室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实验,认真思考,独立完成。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独立完成集中实践课程的报告(论文)的撰写,严禁抄袭、找人代做等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纪律,虚心接受教师的指导和检查,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独立思考,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任务。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各集中实践课程的考核内容,应符合相应实践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制定相应的评分细则。

第二十条 集中实践课程的成绩主要由学生报告或论文、实践过程情况、学生答辩或作品验收三部分内容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集中实践课程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  管理规定   通知 

 

南京邮电大学教务处

201112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