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发〔2015〕29号

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已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5年7月9日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5年7月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为做好原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结合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原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原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可参照《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具体如下:
(一)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2.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培养计划或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按《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为1.8及以上(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不计入,下同)。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不能达到1.8,按照原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重修办法在每学期初申请选择自学重修(不超过3门课程),或者按照《南京邮电大学学生选读课程实施细则》,学生可在选课期间上网报名重修相关课程。
4.外语专业学生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按本条第(一)款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受到处分者。
2.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因违反考场纪律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者。
4.违反校规校纪(除本条第(二)款中第2条和第3条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三)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如有下列情况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但高于1.7(含1.7),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五)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平均学分绩点为1.5及以上的毕业生,仅因未满足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第3条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申请重修绩点系数低于1.8的课程(含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重修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重修后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的毕业生,不得通过回校重修课程来申请学士学位。
2.未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的外语专业毕业生,仅因未满足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第4条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如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原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如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要求,授予学士学位可参照原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代授学位的办法执行。具体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南京邮电大学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2.系统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以及相关知识,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具有从事本门学科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3.非英语专业(除艺术及体育类专业)的学生学完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大学外语课程后,需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4.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江苏省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及体育类专业学生获得一级合格证书,理工科学生获得二级合格证书。文体与理工科要求不可互换。
5.通过学校组织的3门学位核心课程考试,且成绩及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按本条第(一)款授予南京邮电大学学士学位:
1.违反校纪校规受过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处分,后虽有进步但毕业前经学校组织评议仍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
2.有过考试作弊行为者;
3.因各种原因已作结业处理,后准予毕业者。
(三)凡毕业注册时因未通过外语水平考试或计算机等级考试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其弹性学制期内通过考试,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原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普通 本科 学位 办法 通知 |
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15年7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