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发布者:陈兴发布时间:2023-11-17浏览次数:2521

2023523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为做好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 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培养计划或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为1.8及以上(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不计入,下同)。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5及以上;

(四) 外语专业学生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其中高水平运动员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受到处分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因违反考场纪律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者。

(四)违反校规校纪(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五)结业后回校重修课程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但高于1.7(含1.7),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二)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但高于1.4(含1.4),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第六条  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平均学分绩点为1.5及以上的毕业生(其中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为1.4及以上),仅因未满足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申请重修绩点系数低于1.8的课程(含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重修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重修后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未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的外语专业毕业生,仅因未满足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如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其中外语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和(三)款不授予学位情况者,学校设立学位救济制度,即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或结业一年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或补授相应学士学位:

(一)考取硕士研究生。

(二)在校期间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南京邮电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认定及分类目录(修订)》中认可的重要学科竞赛,并取得国家级奖项。

(三)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在校级以上范围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八条  学校实施学士学位授予申诉复议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程序如下:

(一)学士学位申请人对相关审核部门做出不授予或撤销学位审核意见首先向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内容仅限于审核内容。

(二)申请人只能提起复议申请1次。

(三)学院收到申请人复议申请书后,应向学院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所涉秘书单位上报,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提出书面调查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学位授予工作接受各方面监督,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复议申请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调查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校发〔201528)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