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为做好本学期期末考试工作,根据《关于公布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组织单位的通知》安排,请各学院(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现将相关要求及安排通知如下:
一、期末考试时间段
(一)本学期期末集中考试周分两个阶段,集中考试周1指第17-18周,集中考试周2指第19-20周。
(二)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
1、期末考试安排在集中考试周1进行的课程考试时间段为第17周周四(
2、期末考试安排在集中考试周2进行的课程考试时间段为第19周周三(
(三)学院组织的期末考试
1. 根据教学进程表,部分班级的停课考试周为第17周至第18周,面向这些班级开设的课程中,按照授课计划表在第 15周(含)以前完成教学任务的课程,各学院可根据课程结束时间组织安排考试;在第 16周(含)以后完成教学任务的课程,必须安排在停课考试周1进行。
根据教学进程表,部分班级的停课考试周为第19周至第20周,面向这些班级开设的课程中,按照授课计划表在第 17周(含)以前完成教学任务的课程,各学院可根据课程结束时间组织安排考试;在第 18周(含)以后完成教学任务的课程,必须安排在停课考试周2进行。
具体见《关于公布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组织单位的通知》。
2. 考试安排在集中考试周1进行的课程必须安排在第17周周一(
3.如有课程因时间冲突等原因在规定时间段内确实无法安排的,在确保教学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同意后,可适当提前安排。
二、期末考试场次时间
1.非集中考试周(第1周至第16周),考虑到教室资源最大化利用及系统教室冲突检查的需要,考试场次时间安排为:第一场次,10:25-12:15;第二场次,13:30-15:20;第三场次,16:00-17:50;第四场次,18:30-20:20。
2.集中考试周(第17周至第20周),考试场次时间安排为:第一场次,8:00-9:50;第二场次,10:25-12:15;第三场次,16:00-17:50;第四场次,18:30-20:20。
三、学院组织考试要求
各学院要按照《南京邮电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对学院组织考试的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的责任, 期末考试前,各学院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召开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会议,学习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落实本学院所开设课程试卷的命题和送印工作、安排监考(巡考)和组织阅卷等工作。
学院组织的考试均需在正方教务管理系统中安排(采用非笔试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除外)。
(一)工作时间进度
1.各学院要根据《南京邮电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成立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如本学期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变动的;请于
2.安排在非停课考试周进行考试的课程,各学院需提前两周完成在正方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排考工作,包括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监考教师等信息;安排在停课考试周1进行考试的课程,需在
3.学院确认考试安排无误后向教务处提出考试申请,教务处将对相关学院系统中考试安排信息进行审批工作;
4.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各学院需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中完成监考教师的录入及核对工作,打印考场考生名单并负责学生参加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排考原则
1.时间方面:
(1)考试时间要限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段范围内;
(2)同一门课程必须安排在同一个时段内;教学进程不同的可分别安排但要注意不得使用同一份试卷;
(3)同一个班级不能在同一时段内安排多场考试,避免学生考试冲突;
2.监考人员方面:
(1)监考人员的安排需要考虑监考任务均衡的原则;
(2)同一时段内同一监考人员只能监考一个考场,杜绝监考冲突现象的发生;
(3)认真做好监考人员的选派,监考人员应为我校在职教师;如落实监考任务确有困难的,经教务处同意方可使用经监考培训合格的研究生担任副监考,但同一个考场内最多只能有一名副监考由研究生担任;
(4)各学院要相互配合做好监考安排工作,学生所在学院要按照开课学院的要求落实副监考的安排并负责通知。
3.考场方面:
(1)为保证考试的严肃性,防止作弊行为,考生人数不得超过教室考试容量;
(2)同一门课程考试应尽量安排在相邻或相近的教室;
(3)为避免考场混乱,同一时间段内,同一个教室尽量只安排一门课程的考试,如课程考试人数确实较少,一个教室最多只能安排三门课程的考试;
(4)仙林校区可用的考试教室包括:教2楼所有教室、教3楼的3至5层教室,三牌楼校区可用的考试教室包括:教西-101、教西-103、教西-201、教西-204 、教西阶梯教室、无线楼1-4号教室、图科楼6-7号教室。
(5)在空闲教室资源足够排考的情况下,尽量不要使用《关于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考研学生自习教室的通知》中公布的考研学生自习教室。
4.人性化方面:
(1)考试应尽可能安排在学生注意力相对集中、考试状态较好的场次;
(2)课程教学结束后不应该立即安排考试,应给予学生适当复习时间;
(3)非停课考试周的周末一般不应安排考试,同时考试应尽量避开大型考试(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以及节假日(如端午等)。
5.考试安排一经确定公布,一般不得变更。
(三)试卷送印相关事项强调:
对于由学院组织期末考试的课程,学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正方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排考工作(课程期中测评等不需在正方教务管理系统内排考或集中实践性环节等无法在正方教务管理系统内排考的需提前两周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教务处不接收试卷的送印。其余送印相关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南京邮电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