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及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考核。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考核的课程门数原则上不超过应修课程门数的1/4,申请者应已取得该课程的先修课程学分,且前两个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2.5;申请者应在课程开课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递交《自学课程免修申请表》、自学资料、习题作业,由任课教师审核其学习能力及该课程学习情况是否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要求与该课程考核相同,考核成绩达75分及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重修课程不得免修。
免修课程考核一般在开课两周内进行,免修未被批准前仍应听课。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缺考,不再另行安排考核。
根据文件规定,现将学生免修课程相关事宜详细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1.请学生所在学院通知需要免修课程的学生在课程开课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递交《自学课程免修申请表》、自学资料、习题作业,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交教务处教务管理科,由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将学生申请材料转交课程开课学院。
2.请课程开课学院在接到学生申请材料两个工作日内组织任课教师审核学生学习能力及该课程学习情况是否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并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3.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开课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免修课程考核、试卷批改、成绩申报工作。教务处负责学生免修课程成绩的记载,并将学生免修课程考核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学生免修课程考核结果通知学生。
教务处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