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本科专业负责人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各本科专业建设和发展领导责任机制,加快建设一流本科教育和建成一批一流本科专业,充分发挥专业负责人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校企合作等工作中的组织和带头作用,进一步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推进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二条 专业负责人的聘任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治学严谨,为人师表,甘于奉献。
2. 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工作3年及以上,教学效果好;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注重科研反哺教学。
3. 能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高等教育规律,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研究前沿和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国际交流合作能力。
4. 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团队精神与协调能力,善于围绕专业建设组织教学团队,能够承担各类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建设项目,在专业建设方面能够起到组织和带头作用。
5. 原则上应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三条 专业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负责制定并实施本专业建设规划(计划)。
2.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相关教学管理文件。
3.负责本专业的专业认证、评估等重大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
4.负责编制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专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计划,积极推进各项教学改革。
6.制定专业实验室的建设计划;做好专业的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7.负责专业建设的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四条 专业负责人的选聘工作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五条 专业负责人的聘任按以下程序实行:
1.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南京邮电大学专业负责人申报表》,向专业所在学院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2.学院推荐。各学院在全面考察、充分讨论、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并经学院研究确定后将推荐材料报教务处。
3.学校审定。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对各学院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专业负责人名单,报学校审定后发文聘任。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专业负责人聘期3年。学校对专业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职责中所规定具体事项的完成情况,专业负责人需填写《南京邮电大学专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表》,由所在学院签署考核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的优先条件,并在学校的本科教学管理和奖励业绩点中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第七条 学校在校级教改项目中设置专项,支持专业负责人开展专业建设相关工作。
第八条 对于聘期内不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报学校审批,可终止聘任。
第九条 聘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申请连任,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专业负责人时,由专业所在学院按上述遴选程序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新增设的专业,在首次招生年度可按照本办法遴选专业负责人。
第十一条 专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兼任。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专业建设项目时,学校根据需要确定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