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
苏教学〔2010〕20号
各高校:
一、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应在维护教育公平前提下,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进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转专业:
1、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3、研究生因培养条件或指导教师变化,导致本学科无法继续培养的;
4、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5、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三、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各高校应制定学生转专业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一定比例,明确转专业时间,并告知全体学生。学生如要求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考核、审核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须由省教育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审核确认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的学生转专业材料,应包括学校转专业学生名单(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和相关转专业的政策性文件。
四、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应符合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应有足以证明必须转专业的材料。如因学生患病原因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应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
五、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学年注册期间集中办理。经确认准予转专业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未经批准的转专业的信息不得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操作。
六、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应批准转专业:
1、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由成人类专业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4、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本专科学生;
5、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转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6、实行学年制的本、专科毕业班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7、休学期间的;
8、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七、各普通高等学校应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参照本意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管理,严格审核,完善手续,切实做好学生转专业工作。
八、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操作的原则,对违反原则、弄虚作假或瞒报学生真实情况的高校,将通报批评,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