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
教工认函〔2010〕10号 |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全国工程师制度改革工作的整体安排,我国于2006年启动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为了方便各高校申请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2009年3月发布了《关于申请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就申请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由教育部高教司转发(教高司函〔2009〕46号)。根据通知发出后一年多来认证工作的开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申请认证有关事项做进一步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一、认证申请截止时间与申请报告的要求 为使认证工作各个环节的时间安排更加有序、合理,各高校提交认证申请的截止日期调整为每年的 申请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详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申请报告要求纸质报告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申请报告电子版,相关附件材料只提交电子版。 二、认证申请受理范围与受理条件 申请认证的专业应为《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中各专业补充标准所列出的适用本科专业。2011年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专业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艺、电气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水文与水资源工程、交通运输、环境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安全工程、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等19个专业。今后新增专业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将另行通知。 为了试点期间更加稳妥开展专业认证工作,对于具有同一专业名称或相同专业内涵,并且分布在不同学院办学的专业点,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将暂不受理相关申请。 学校自愿申请参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申请认证的专业至少需有三届毕业生,且已达到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的有关要求。 三、认证申请的审核与受理 1. 按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规定,试点期间,秘书处在收到学校认证申请后组织各相关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对学校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建议,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复核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学校。 2. 申请被受理的学校在收到秘书处通知后即进入专业认证程序,具体要求见《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3. 未满足申请认证基本条件的专业点,相关学校可在达到申请认证基本条件后重新申请认证。 4. 根据工作安排,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专业领域每年接受一定数量专业点的专业认证申请。对于已经达到申请认证基本条件,因认证年度计划安排或专业布局而未被受理的专业点,可在次年11月份审核时优先考虑,但应根据要求重新提交认证申请或更新专业相关数据。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参考时间节点见附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有关文件和标准请登录高等理工教育网http://see.bit.edu.cn获取,或向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索取。 秘书处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高教司理工处,邮编:100816;电话:010-66096435,传真:010-66096949,E-mail:renzheng@moe.edu.cn。 附: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时间节点(参考)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
附件: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时间节点(参考)
时间 | 工作内容 |
| 申请 |
11月 | 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审核申请,向秘书处提出是否受理建议 |
12月 | 专家委员会下发受理认证申请的通知 |
次年1月—3月中旬 | 学校在各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指定专家的指导下开展自评,并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初稿 |
次年3月中旬 | 学校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培训会,并在专家指导下修改自评报告 |
次年4月10日前 | 拟在上半年开展现场考查的学校提交正式自评报告 |
次年4月30日前 | 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审核自评报告,做出是否通过的结论,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
次年5月15日前 | 学校根据审核意见提交补充材料 |
次年5月中上旬 | 发出现场考查通知 |
次年5月中旬—6月底 | 开展上半年现场考查 |
次年7月20日前 | 拟在下半年开展现场考查的学校提交正式自评报告 |
次年8月31日前 | 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审核自评报告,做出是否通过的结论,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
次年9月10日前 | 学校提交补充材料 |
次年9月中上旬 | 专家委员会发出现场考查通知 |
次年10月 | 下半年现场考查 |
次年11月 | 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召开会议,做出认证结论建议 |
次年12月初 | 召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各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认证结论建议 |
次年12月底 | 发文公布认证结论 |
之后有效期内每年12月31日前 | 学校提交本年度改进报告(有效期为六年的每两年的第二年12月31日前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
有效期内最后一年年底 | 本轮认证有效期终止 |
注:本表只提供各项工作的大概时间节点,具体时间安排以届时相关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