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者:傅亚宁发布时间:2013-01-19浏览次数:3352


教学实习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教学实习主要包括本科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等。认识实习是根据某课程(群)或专业学习需要而组织的,对专业或相关企业生产实际初步认识的实习;生产实习和专业实习是根据专业学习需要到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的较为深入和综合的实习。

第一章  实习目的与要求

第一条  教学实习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接触实际,深入企业和生产第一线,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获取本专业的实际知识,培养学生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为后续课程的学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打下基础,进行思想品德方面的教育,树立劳动观念,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具体要求如下:

(一)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二)了解实习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流程、生产过程,增强专业知识的感性认识;

(三)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训练,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四)熟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初步知识和技能;

(五)虚心向工人师傅和技术(管理)人员学习,培养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热爱人民的品德。

第二章  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实施计划

第二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教学工作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并根据专业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经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目的与要求、内容与方式、时间分配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为提高实习效果,各专业应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相应的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并在实习开始前发给学生。

第四条  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学院(系)应每学年编制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审定备案,各专业应按审定后的学年实习计划执行。

第五条 根据年度实习计划,专业负责人应派指导教师提前一个月前往实习单位,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深入了解现场情况,熟悉工作任务,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条件,会同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校外实习实施计划》,其内容包括:实习目的与要求、实习内容、组织管理、日程安排、安全保密、组织纪律、考核要求等。

《校外实习实施计划》应在实习前印发给学生,并于实习前一周报送教务处和实习单位。

第三章  实习基地和实习方式

第六条  每个专业必须建立3-5个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并能保证大多数本专业学生到基地实习。选择实习基地应考虑能满足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尽可能体现“就地就近、互惠互利、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实习单位长期挂钩,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良好关系。

第七条 各院(系)在符合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能满足教学或实习、社会实践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校级、院(系)级校外实习基地。院(系)自主联系建立的校外实习基地,需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八条  校外实习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单位实际,采取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或将专业(或班级)分为若干小组集中安排、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分散进行等方式;考虑到目前学生外出实习难以动手的实际,也可以采取校内外实习相结合的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要达到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

第四章  实习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全校的实习工作应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工作、院(系)以及专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教务处和各级教学单位的职责是:

(一)教务处职责

1.制订或修订全校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2.审定汇总各院(系)学年实习计划;

3.协助各单位联系落实实习场所,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4.检查各院(系)实习准备工作情况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5.协调解决全校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6.检查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组织实习工作经验交流等。

(二)院(系)职责

1.组织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和制定学年实习计划;

2.联系落实实习场所,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3.建立实习小组,指派实习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进行实习前的动员工作;

4.检查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保证实习质量;

5.组织开展院(系)内的实习经验交流,对当学年院(系)实习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教务处。

(三)专业(系、教研室)职责

1.填报学年实习计划;

2.负责组织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指导书;

3.落实实习场所,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4.选派实习指导教师,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

5.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和准备工作;

6.参加实习的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十条  学院(系)应在实习前,成立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组成的实习小组,指派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指导教师担任实习小组带队教师,负责安排实习期间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  对自主联系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对方单位的“接受函”,经所在专业审查(含对接受实习单位及其指导人员等资格的审查)通过后,报院(系)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院(系)要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的管理,严格审查、严格要求,应指派指导教师定时、定点指导和检查。

各专业在实习工作开始前,应将分散实习的学生及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填写《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分散实习情况登记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所在院(系)和专业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思想工作,严肃实习纪律。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抽调学生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对实习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由一定的教学经验,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严于律己,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善于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的讲师及相当职称以上教师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工作经验和实际知识的积累。为了保证实习教学质量,助教、研究生不能单独指导学生实习,但可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协助指导教师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专业必须提前一个学期安排落实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须由专业负责人说明理由,经学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实习前要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习实施计划,做好准备工作;

(二)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动员,交待注意事项,组织学习本规定及实习教学大纲,使学生了解熟悉实习实施计划,并针对本次实习的特点,进行实习态度、实习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要充分发挥和努力培养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

(三)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督促检查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四)及时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协调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与联系,注意搞好企校关系;

(五)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对情节严重者,立即向院(系)主管领导报告;

(六)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负责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七)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并向专业及院(系)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在实习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带队教师须说明原因,经专业负责人及学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实习期间,对学生要求如下:

(一)实习前认真学习实习工作规定、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指导书;

(二)服从实习小组的统一领导,遵守学校及实习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实习小组的作息制度和纪律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岗,有事须履行请假手续;

(三)尊重工人师傅、技术人员的劳动,虚心向他们学习,遵守劳动纪律和社会公德,爱护仪器、设备和公物,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开展公益活动;

(四)实习期间应认真完成实习任务,接受实习教师的指导。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记好实习笔记,写好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

(五)实习期间不得做与实习任务无关的事情。

第十九条  对于自主联系单位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除上述要求外,每天应写实习工作日记;实习结束时须向校内指导教师提供实习单位的鉴定意见。

第七章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习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单位的意见以及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思想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实习笔记和实习报告的质量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教学大纲、实习管理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语句通顺、格式规范、质量高;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教学大纲、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习报告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语句通顺、格式规范、质量较高,能对实习内容进行系统的总结;实习态度端正,无违纪行为。

中等:能完成实习任务,基本达到实习教学大纲、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习报告质量一般,格式基本规范,语句基本通顺,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总结;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基本能完成实习任务,基本能达到实习教学大纲、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语句基本通顺,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总结,内容基本正确;实习态度尚端正,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经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

不及格: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1.  未达到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质量差,内容有明显错误;

2.  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达到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  实习中有一般违纪行为且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  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

 

第八章  实习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院(系)领导应认真听取实习小组指导教师的汇报,组织召开实习师生座谈会,并开展实习经验交流会,对实习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实习后二周内报学校教务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