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本科课程负责人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傅亚宁发布时间:2019-12-12浏览次数:2485

南京邮电大学本科课程负责人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改革工作做到实处,使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的运行机制,促进严谨治学的教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负责人认定分期分批进行。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三条  课程负责人实行按课程或课程群形式设置,其中:

1.一个课程(群)设置一个课程负责人。

2.内容相近或联系密切的相关课程按群设置;与理论课程紧密相关的实验(训)等实践环节应归属于同一个课程群;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可考虑设置一个单独的课程群(不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3.课程名称相同但适用专业不同的课程应归属于同一课程群。

4.分学期开设且具有多个编号的课程应归属于同一课程群。

第四条  课程负责人设置坚持以下原则:

1.方向性原则:课程负责人的设置要有利于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和质量,要围绕学校办学定位,坚持课程建设符合学校发展要求,要将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落实在课程上。

2.统一性原则:同一课程(群)无论教师多少,统一由课程负责人负责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计划、统一课程考核、统一教材、统一命题。

3.个性化原则:课程负责人设置既要强调专业性和对课程本身的良好把握,更要注重发挥个人所长和潜能,有利于推进课程的特色化建设。

4.责权结合原则:坚持课程建设中课程负责人的责任、权力相结合。在校级教改项目中设置专项,支持课程负责人开展课程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课程(群)的设置应有利于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研究,有利于推进教学资源共享,有利于课程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的聘任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潜心教书育人,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2.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五年及以上,教学效果优良。

3.课程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有较高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了解国内外本课程的教学改革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在该课程或相关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取得良好成绩。

4.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首次聘任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七条  课程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负责课程建设与教学组织工作。课程负责人应结合学校实际,全面负责课程的建设规划,制定课程教学目标,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设计,主持编制、修订课程标准,同时主动参加与专业建设有关的教学活动及基层教学组织活动。

2.负责课程教学团队建设。课程负责人应负责教学任务和资源分配、教师教学工作评价;定期开展教学研讨,通过集体备课、教学竞赛等活动指导和培养本课程青年教师开展教研工作,以提高教师的执教能力和学术水平。

3.负责课程教学资源开发。课程负责人要按照学校人才培养要求,带领课程团队成员整合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成果,开展教材编写与教学资源开发等工作。

4.负责课程教学改革、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教学理念、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的研究与改革,开展教学效果评价和总结,探索有效的教学模式,带头做好示范教学。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课程负责人的选聘工作由课程所在学院(部、中心)负责。

第九条  课程负责人的聘任按以下程序实行:

1.教务处公布拟聘课程负责人的课程名单及拟聘人数等信息,并公开招聘;

2.应聘教师向课程所在学院(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3.课程所在学院(部、中心)经充分讨论后提出拟聘人选名单,并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研究后公示发文。

第十条  若某课程的课程负责人按上述程序未能选聘到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由学院(部、中心)研究并聘任临时课程负责人,并报教务处备案。临时课程负责人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课程负责人聘期为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优先聘任。

第十二条  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课程负责人,由课程(群)所在学院(部、中心)对照条件研究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课程负责人的考核采取学院(部、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学校进行聘期考核“两级两阶段”模式。

1. 课程所在学院(部、中心)每年依据负责人与学院(部、中心)签订的责任书实施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

2. 聘任期满后,教务处根据课程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课程负责人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的优先条件,并在学校的本科教学管理和奖励业绩点中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第十四条  受聘为课程负责人期间,本人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立即停止其课程负责人资格和职权。

第十五条  课程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和聘任,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负责人,停止其课程负责人资格和职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时,学校根据需要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